公司市场部的一名在与其他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未及时提交付款申请并错误地提交到货时间,导致公司错判付款日期并实际承担几万元的罚一息后果,那公司可以与这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湖南 - 郴州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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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郴州

《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0-08-13 09: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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