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经营服装的,我公司现向一个买方提出诉讼,我公司是原告。买方被告。法院告知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我想请问,这个诉讼申请产生的所有费用是否由我方先预交?之后诉讼结束之后,是否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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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谈判法务

地区:河南 - 漯河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
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2、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依照《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2020-08-08 08:4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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