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对职工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的时候,一般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此时需要由用人单位一方实际提供证据证明职工不存在加班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则就会倒推职工有加班事实,自然这样的情况下单位就要按照国家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