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弟是一家私营公司的企业法人,最近因债务纠纷与另一家公司打官司,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对方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是否是属于其自主责任?法院审理时是否还会组织质证?

山东 - 临沂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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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临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2、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

2020-06-12 17:5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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