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

湖南 - 怀化 贪污受贿辩护
1位律师回复

沈阳答疑法务

地区:湖南 - 怀化


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看,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基础,意志因素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所持的态度。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犯罪故意。从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认识因素的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其重点是危害结果;而意志因素的内容仅限于对危害结果的态度。由于受贿罪是行为犯,并没有实害结果,危害结果就是对法益的侵犯。在受贿罪中,危害结果是受贿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出卖性的侵犯。因而,对于受贿罪来说,其意志因素只可能是“希望受贿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希望”表明了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态度,“受贿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则是受贿罪意志因素的内容。
因此,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从以上四个部分,我们可以知道为什么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要为百姓做实事,做好事,而不是借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去谋一己之私,扰乱社会风气。任何违反法律的事情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0-05-28 12:04:52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怀化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