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云南 - 西双版纳 债务债权
1位律师回复

奉贤区优选法务

地区:云南 - 西双版纳


(一)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四)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五)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六)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20-05-08 20:31:36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西双版纳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