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答辩期,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可否做出管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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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案件,原审被告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一审法官应当告知其提出的申请超期,其行为已视为默示管辖,但法院不应对其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如果做出裁定,二审将予以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管辖异议权利的行使应具有一定期间的限制,期间经过后,该项权利即消灭。
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明已接受受诉法院管辖,逾期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应不予审查,更不能作出裁定。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涉及专属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纠纷的案件,即使当事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一审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由此可见,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条件,其一就是要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如果其已经败诉,说明案件已经审理完成,针对这种情况,相关法律又有规定,涉及到级别管辖纠纷的案件,一方败诉后可以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这种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南阳律师。

2020-04-29 12: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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