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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法务团
地区:山东 - 威海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长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类资金的冻结期上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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