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做早餐生意的,从一个房东那里承租了一间临街商铺,签了三年的租赁合同,明明租期还未到期,房东就说要把门面给收回去,这房子我刚搞装修没多久,损失实在是太大了,可以拒绝并要求房东支付违约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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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20-04-26 21:4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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