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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指挥顾问
地区:广西 - 崇左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华债网温馨提醒,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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