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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务团
地区:四川 - 宜宾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受案都需要书面记载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申请立案的应应进行立案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同时,通知被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于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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