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他是国家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前一阵子他利用银行的公章私自借了30万元。给张某使用,但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他们王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对于王某他越权代理的话,银行收到了损失,谁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青海 - 海东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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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维权顾问

地区:青海 - 海东

您好,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问题中,王某为甲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用银行的公章私自从信用社拆借30万元,并将该30万元借给张某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王某的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甲银行应当承担向信用社还款的责任。虽然向信用社拆借的30万元的行为是王某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但作为信用社见到合同上有银行的公章,是无从知道该行为王某个人所为。这就构成了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以,甲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

2019-12-04 04: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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