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以要求企业补偿工资吗?我丈夫在一家企业工作了十二年,一直没钱签定劳动合同,第2年至第10年期间,每年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在入职10年以后,每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我们觉得其中很多年假都没休应该受到补偿,丈夫要求企业支付二倍工资但企业不同意,一年半前我们发起了劳动仲裁。现在可以要哪些补偿?

山东 - 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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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您咨询的是劳动合同纠纷、福利待遇纠纷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与您丈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本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您丈夫不能再要求企业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视为企业与您丈夫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本案中,您丈夫在入职第2年至第10年期间,每年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在入职10年以后,每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
4、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您丈夫有权要求按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要求企业折算支付年休假工资。但超过一年的年休假工资,很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2019-11-27 09:3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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