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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智囊团
地区:广西 - 柳州
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还有根据是课间还是课上,以及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有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等进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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