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互联网纠纷法律通
地区:山西 - 晋城
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仅能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显然不符。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