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曾是银行的行长,后来被辞职了,陈某向朋友隐瞒了自己被辞职的事情,称有个好的理财项目,收取了朋友将存定期的钱,陈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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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仅能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显然不符。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9-08-13 01: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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