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合肥答疑法务
地区:河南 - 新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此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2、根据案情介绍,该管理人员因与公司老板发生纠纷,进而虚构事实非法占用他人车辆拒不返还,如警方介入后其仍然拒不返还,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3、实务中,警方对此有不同理解与认识,他们更倾向于以民事侵权认定。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益。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