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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中山
你好,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被告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做法的,作出原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有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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