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底我公司进行例行账目盘点,会计盘点时发现有一笔二十万的钱款对不上账,后经查发现此钱款由后勤部经理经手。后勤部经理后来承认是以购置费名义挪用二十万元出来给朋友生意救急,现二十万以归还公司。那后勤经理私拿公司钱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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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019-04-17 08:0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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