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A在商场中趁甲不注意窃取其2万块钱,并于三天后带回老家用于购买商品,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商家发现A所花费的为假币,于是报警。那么A是否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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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王小二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其次,王小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甲不注意窃取其2万块钱,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至于把假币当真币盗走,是由于他对盗窃对象认识错误所造成的,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不能犯,属于犯罪未遂
最后,本案中王小二虽然几天后把钱带回老家并用于购买商品,但由于其并不明知甲袋子里的2万块是假币,不具备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构成中的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使用,因此王小二的行为并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综上,王小二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根据《》第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第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04-15 10:2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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