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精英法务团
地区:广东 - 清远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限定“自然人丧命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做法遭到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诉讼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违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违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