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里遭到他人辱骂、诋毁个人名誉,出现“二级残废”等侮辱性需要,我应该怎样维权?

广东 - 清远 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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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法务团

地区:广东 - 清远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限定“自然人丧命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做法遭到精神痛苦,向人民法诉讼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违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违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2019-03-29 11:3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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