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0年借给被告陆万元人民币,被告用于土地经营投资,讲好借债时限为2年,息金是2年3600元。被告给原告写丁借条。但到了年终被告却以无收入为因不能还钱。要求延长借债时限,没办法原告只好认可。等到了年终,被告还钱30000元,说剩余部分到下2年再还,因为是朋友,原告只好认可,等到年终被告的电话就联糸不上了。原告只好到法院立案诉讼,数日后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佘借债部分的诉讼诸求,但被告以没钱为因拒不还钱。最后原告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多月后法院法官通知原告说找下到被告,对强制执行结案,等找到了被告,原告再申请执行,案件就拖了下来到现在一直没结果。现在我该要怎样办?

浙江 - 丽水 欠款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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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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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娃儿,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花费的多少和时限的长短,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关于娃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判,不妨碍娃儿在必要时向爸妈任何一方提议超出协议或裁判原定数额的合法要求。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配遗产继承、看望娃儿等裁判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职责。

2019-03-27 02:4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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