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债人找借口不还欠款,最后手机换号,人不见面,怎样处置,法院怎样处置?

新疆 - 和田 个人债务
1位律师回复

讨债智囊团

地区:新疆 - 和田

借债人找借口不还欠款,最后手机换号,人不见面,怎样处置,法院怎样处置?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第二十六条?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未超出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债人按照商定的利率支付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超出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息金商定无效。借债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两方对逾期利率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但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未商定逾期利率或者商定不明的,人民法院能够区分分别情况处置:
(一)既未商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商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债人自逾期还钱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本占用期间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商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商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债人自逾期还钱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本占用期间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债人既商定了逾期利率,又商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花费,出借人能够选择主张逾期息金、违约金或者其他花费,也能够一并主张,但总计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02-24 17:13:0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和田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