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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固原市。

委托代理人宋XX,宁XX律师。

被告李XX,女,生于1986年5月2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居民,住固原市。

委托代理人赵文超,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XX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4日依法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好,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借家庭琐事,故意制造矛盾与原告吵架,提出要离婚,给原告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宁AHCXXX斯柯达昊瑞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被告支付折价款8万元;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的事实。2、借条一张(附支票存根一份),银行进账单一份,证明原告父亲于2012年7月24日借固原XX公司846000.00元,用于支付银川房子购房款的事实;3、原告的车辆行驶证,证明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购买并登记注册宁AHCXXX斯柯达昊瑞牌小轿车一辆的事实。

被告李XX对原告李XX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结婚证没有异议;宁AHCXXX号车是原、被告婚后所买,买车时被告本人出资了8万多元,其余的是李XX所交,并非原告父亲所出;买房的钱是被告和李XX共同交的,是从李XX的信用卡上交出去的,交了60多万。

被告李XX辩称,我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造成起诉离婚的过错方是原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原告的父母对被告存在偏见。我们的共同财产除宁AHCXXX号小轿车外,还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x号楼x单XXxxx室面积125平米的房屋一套。希望原告再慎重考虑,不要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共同财产除轿车外至少给我分割40万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李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车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宁AHCXXX小轿车归被告所有的事实。2、XX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汇款买车的事实。3、备案说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以原告母亲的名义在银川市京XX购买房屋一套的事实。4、企业信息单两份,证明被告曾经有劳动收入的事实。5、固原市房产局房屋信息两份,证明原、被告居住固原新XX区x单元xxx室属于原告父母所有;6、档案说明一份,证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x号楼x单XXxxx室面积125平米的房屋一套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7、进账单及转账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购买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x号楼x单XXxxx室面积125平米的房屋一套的房款来源是原、被告自己所交;8、转账支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固原水泥制品厂因公司土地征收给李XX和李XX各支付补偿款30万元的事实。

原告李XX对被告李XX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意见;对于证据2中的5万元的XX单有异议,因为被告系公司出纳,可以伪造;3、在银川市京XX房屋一套是我父母购买的房子与我们没有关系;4、企业登记信息不能说明李XX2009年就在公司上班,而是结婚后才在公司做的出纳;5、固原的房子是原告父母所有,与原告没有关系;6、银川太阳都市的房子,是固原水泥制品厂因公司土地征收后原告父亲所买,是为了以后孩子上学方便登记在原告名下;7、被告所说的补偿款是我父亲给我妹妹给的学费;证据8由于是复印件所以不予质证。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有宁AHCXXX斯柯达昊瑞牌小轿车一辆,有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x号楼x单XXxxx室房屋一套。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宁AHCXXX斯柯达昊瑞牌小轿车一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共同生活时间还不够长,双方虽有矛盾,但都没有重大的过错,并不影响夫妻感情,且被告本人对挽救婚姻、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真切,原、被告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共同努力正确解决家庭矛盾。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XX

书记员  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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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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