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经营

上诉人范XX、范XX与原审第三人张XX合伙纠纷一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文峪乡通河XX。

委托代理人潘高祥,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文峪乡通河XX。

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张XX,男,1946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卢氏县文峪乡大桑沟村碾道XX,现住灵宝市富XX。

委托代理人牛XX,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卢氏县城关镇龙山路一街坊5号楼二单XX。现暂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梁家渠XX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范XX、范XX因与原审第三人张XX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高祥、上诉人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原审第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牛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范XX已预交1070元,范XX已预交882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马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