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文峪乡通河XX。
委托代理人潘高祥,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文峪乡通河XX。
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张XX,男,1946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卢氏县文峪乡大桑沟村碾道XX,现住灵宝市富XX。
委托代理人牛XX,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卢氏县城关镇龙山路一街坊5号楼二单XX。现暂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梁家渠XX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范XX、范XX因与原审第三人张XX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高祥、上诉人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原审第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牛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范XX已预交1070元,范XX已预交882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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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