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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XX公司、倪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星子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周XX,星子XX律师。

被告星子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燕,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淦XX,江西XX。

被告倪XX。

原告胡XX与被告XX公司、倪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燕、淦XX、被告倪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工程款63万元及利息(超期按月息0.8%计算),要求被告倪XX对被告XX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XX公司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后原告建设完工之后并交付被告XX公司使用,被告XX公司在2012年1月13日、2012年6月22日、2012年8月31日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7万元、3万元。2012年11月18日经原告与被告XX公司结算,被告XX公司需支付原告工程款共100万元,扣除被告XX公司已支付的20万元,被告XX公司尚需支付8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分五期支付,如未按时支付,按银行利息赔偿,被告XX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被告倪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被告XX公司出具欠条后于2012年11月30日支付给原告10万元,于2013年2月6日支付给原告7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63万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并未完成全部工程量,欠条是双方对工程总价的变更,因原告停工,故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被告倪XX辩称:没有拿被告XX公司的钱,不负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原告胡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XX公司位于星子县XX的厂房基础和办公用房,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93万元,不含任何税款,工程完工期限为资金到位3个月内完工,付款方式为基础完工付总价20%,房屋封顶付50%,粉刷完工100%,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胡XX开始施工,被告XX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2012年6月22日、2012年8月31日分别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万元、7万元、3万元。2012年11月18日被告XX公司给原告胡XX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被告XX公司合同已结算工人工资和材料款一次性处理100万元(包含已支付的20万元),如未按时付款按银行利息赔偿,付款方式为2012年11月26日付10万元,2012年12月26日付10万,2013年1月26日付20万元,2013年3月26日付20万元,2013年4月29日付20万元。被告XX公司在欠条上加盖了公章,其工作人员谢XX在欠条上也签了名,被告倪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被告XX公司出具欠条后,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支付原告10万元,2013年2月6日支付原告7万元,因原告多次催讨余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万元及利息,被告倪XX负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XX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胡XX、被告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原告完成工程后交付被告XX公司使用,可认定该工程合格,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应认定原告与被告XX公司已进行结算,被告应按双方结算金额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XX公司在出具欠条后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应予扣除。因该欠条注明逾期应负担利息,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倪XX在欠条上签名为担保人,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倪XX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星子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XX工程款6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倪XX对上述支付款项负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诉讼费10180元,由被告星子县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小金

审判员  胡文武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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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星子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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