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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郭XX与韶*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浈江*十里亭镇良村村民委员会。

法*代表人:何X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XX、朱*双,广**北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XX,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系郭XX的母亲。

上诉人韶**浈江*十里亭镇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良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何XX、郭XX侵害集体经*组织成*纠纷一案,不服广**韶**浈江*人民法*(2014)韶*法*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经*理查*:何XX于1964年*生于*厂村民小组,出生后*直居*在坝厂村民小组,户籍*未迁出坝厂村民小组。1994年6月13日,何XX与韶**曲江*XX村民郭XX结婚。1995年3月19日,何XX生育郭XX,户籍*登记在坝厂村民小组。1998年3月20日,何XX的母亲与坝厂村民小组签订了30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记人口为6人,包*何XX在内。2006年1月1日,韶**浈江*十里亭镇农*合作医疗办发给何XX合作医疗证。2009年,何XX办理了新型农*合作医疗普通*诊补偿卡。韶**曲江*XX村委会新屋8村小组证明*XX在其丈夫家*分得土地及福利,不具备其丈夫所在的村小组村民资格。2006年,国**收坝厂村民小组土地并由政府支*土地补偿款给坝厂村民小组。经*厂村民小组讨论,通*了《坝厂村征地分配协议》,该协议第三项*“坝厂出嫁女及其家*人员、空*户(指没有*厂村民小组祖**业继承权*人员)不享受坝厂村的任**配待遇”。何XX要求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按坝厂村民小组村民同等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未果,遂于2007年7月26日向***浈江*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坝厂村民小组向*XX、郭XX支*土地征收补偿费115600元*保障何XX、郭XX今后*厂村民小组所有***配的权*。2007年10月25日,韶**浈江*人民法*作出(2007)韶*法*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何XX、郭XX在征地补偿方*确定时*具有*厂村民小组集体经*成*资格,遂判决:一、韶**浈江*十里亭镇良村村委会坝厂村民小组向*XX、郭XX支*土地征收补偿费115600元;二、驳回何XX、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坝厂村民小组不服,向***中级人民法*上诉。2008年3月1日,韶**中级人民法*作出(2008)韶*法*一终*第4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体收益*配权*引发的纠纷,涉及农*村民自治和**集体经*组织成*资格的认定等问题,并非单*平*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务关*,此类纠纷应*基层人民政府先予以处理,不属于*民法*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遂裁定:一、撤销韶**浈江*人民法*(2007)韶*法*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何XX、郭XX的起诉。2008年6月27日,何XX、郭XX向***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申*认定其具有*厂村民小组集体经*成*资格。2008年10月6日,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作出镇府(2008)22号《关**体经*组织成*资格确认意见书》,确认何XX不具备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2008年12月12日,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作出镇府(2008)63号《关**销镇府(2008)22、23、24、25、26号重新处理的通*》,撤销了该镇政府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的镇府(2008)22号《关**体经*组织成*资格确认意见书》。2009年4月9日,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作出镇府(2009)07号《关**体经*组织成*资格确认书》,确认何XX在本村征地方*确定时*具备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何XX、郭XX不服该确认,于2009年6月11日向***浈江*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8月14日,韶**浈江*人民法*作出(2009)韶*法*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何XX、郭XX的起诉。何XX、郭XX不服该判决,向***中级人民法*上诉。2009年11月10日,韶**中级人民法*作出(2009)韶*行终*第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韶**浈江*人民法*(2009)韶*法*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9日作出的镇府(2009)07号《关**体经*组织成*资格确认书》;三、限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8月17日,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作出镇府(2010)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何XX、郭XX不属于*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不能*受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待遇的权*。何XX、郭XX不服该决定,于2010年9月14日向***浈江*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2月7日,韶**浈江*人民法*作出(2010)韶*法*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镇府(2010)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二、限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1年4月27日,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作出镇府(201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何XX、郭XX具备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享受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同等待遇的权*。坝厂村民小组不服,于2011年7月6日向***浈江*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2011年8月2日,韶**浈江*人民政府作出韶*府复决(20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的镇府(2011)27号行政处理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生效。2012年3月19日,何XX、郭XX向***浈江*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良村村委会向*XX、郭XX支*集体经*组织成*待遇900元(即2007年-2012年*XX的三八妇女节福利600元,2010年-2011年*XX、郭XX的春节福利300元)。2012年4月23日,韶**浈江*人民法*作出(2012)韶*法*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限韶**浈江*十里亭镇良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10天内给付何XX2007年-2012年*三八妇女节福利600元,给付何XX、郭XX2010年-2011年*春节福利300元。该判决已生效。2013年,何XX、郭XX向***浈江*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良村村委会向*XX、郭XX支*集体经*组织成*待遇1620元(即2013年*XX的三八妇女节福利100元、2013年*XX、郭XX的农*合作医疗补贴60元、2012年*XX、郭XX的中秋*福利260元、2013年*XX、郭XX的春节福利1000元*2013年*XX、郭XX的春节利*200元)。2013年7月30日,韶**浈江*人民法*作出(2013)韶*法*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韶**浈江*十里亭镇良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10天内给付何XX2013年*三八妇女节福利100元,给付何XX、郭XX2012年*中秋*福利260元(每人130元),给付何XX、郭XX2013年*春节福利1000元(每人500元),给付何XX、郭XX2013年*农*合作医疗补贴60元(每人30元)。上述合计1420元。该判决已生效。2013年*秋*,良村村委会对该村委会的村民每人发放福利150元;2014年*节,良村村委会对该村委会的村民每人发放福利500元;2014年*八妇女节,良村村委会对该村委会18周*以上的妇女每人发放福利100元;2013年11月,良村村委会对该村委会的村民购买2014年**合作医疗者补贴30元。何XX、郭XX应*有*述中秋*福利300元(每人150元)、春节福利1000元(每人500元),何XX应*有*八妇女节福利100元,郭XX应*有2014年**合作医疗补贴30元,合计1430元。良村村委会以何XX、郭XX所在的坝厂村民小组未上报何XX、郭XX的名额为由,拒不支*何XX、郭XX上述待遇。

另查*:根据韶**公**五里亭派出所2005年6月29日签发给何XX、郭XX的户口薄*示,户主姓名为何XX,户别*农*家*户口,何XX儿子为郭XX,住址为韶**浈江*XX。何XX未购买2014年**合作医疗,郭XX购买了2014年**合作医疗。

2014年5月26日,何XX、郭XX向*审法*提起诉讼,诉称:1964年11月24日,何XX出生于*厂村民小组。1994年6月13日,何XX与韶**曲江*XX村民郭XX结婚。1995年3月19日生育郭XX,婚后,何XX未迁移户籍,一直与父母共同居*、生活,何XX、郭XX的户籍*在坝厂村民小组,何XX具有*厂村民小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八妇女节补助等权*。同时*履行了法*、法*及所在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所赋予的应*义务,依法**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并享有***成*权*。良村村委会以何XX、郭XX系出嫁女及所生子为由,拒不支*何XX、郭XX应*有*集体经*组织成*待遇,共计1430元,分别*(农*合作医疗补贴30元,2013年*秋*利300元,2014年*节福利1000元,2014年*八妇女节福利100元)。2008年6月起,何XX、郭XX提出申*认定其具有*厂村民小组集体经*成*资格,至2010年12月,韶**浈江*人民法*作出行政判决,判令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1年4月27日,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镇府(201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何XX、郭XX具备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享受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同等待遇的权*,良村村委会不服该决定,于2011年7月6日向***浈江*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2011年8月2日,韶**浈江*人民政府作出韶*府复决(20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的镇府(2011)27号《行政处理决定》。现该复议决定已生效,何XX、郭XX多次与良村村委会协商,要求该村委会支*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待遇,但良村村委会拒绝支*。为此,何XX、郭XX向*审法*请求:1、依法*令良村村委会向*XX、郭XX支*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待遇1430元【何XX、郭XX应*有*述中秋*福利300元(每人150元)、春节福利1000元(每人500元),何XX应*有*八妇女节福利100元,郭XX应*有2014年**合作医疗补贴30元】。2、诉讼费*由良村村委会负担。

原审法*认为: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何XX、郭XX具备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享受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同等待遇的权*。虽然坝厂村民小组不服,向***浈江*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但该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韶**浈江*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的镇府(2011)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生效,故何XX、郭XX享有*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同等待遇的权*。现因良村村委会对该村委会的村民发放2013年*秋*福利150元、2014年*节福利500元、2014三八妇女节福利100元、2014年**合作医疗补贴30元。良村村委会以何XX、郭XX所在的坝厂村民小组未上报何XX、郭XX的名额为由,拒不支*何XX、郭XX上述待遇,因此造成*XX、郭XX的损失,应*良村村委会承担。故何XX、郭XX请求判令良村村委会支*1430元*诉讼请求,依法*以支*。据此,原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广**农*集体经*组织管*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韶*法*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韶**浈江*十里亭镇良村村民委员会应**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1430元*何XX、郭XX。案件受理费*半收取为25元,由韶**浈江*十里亭镇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良村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支*何XX、郭XX的诉求,证据不充*;二、原审判决没有*据良村村委会与何XX、郭XX所在的坝厂村民小组是两级管*的情况*判案,直接要求良村村委会支*村民福利*错误的。因按两级管*权*,村委会不再直接对村民进行福利*放等,而是由村小组负责相**利*放。何XX、郭XX应*诉其所在村小组,责任*应*村小组承担,而不是由村委会直接对村民负责和*担。原审判决是对村民自冶事务的干*。因此,良村村委会请求本院:1、撤销原审法*(2014)韶*法*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2、发回原审法*重审,或判决驳回何XX、郭XX的诉讼请求。

何XX、郭XX答辩称:原审法*判决正确,要求予以维持。

二审询问时,对于*XX、郭XX主张**良村村委会向*XX、郭XX发放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待遇1430元【何XX、郭XX应*有*述中秋*福利300元(每人150元)、春节福利1000元(每人500元),何XX应*有*八妇女节福利100元,郭XX应*有2014年**合作医疗补贴30元】,良村村委会仅表示不应*村委会直接对村民发放福利*遇等,而是由村小组负责村民的相**利*放,对于*XX、郭XX主张**放福利*遇的项*及相**额,良村村委会既未表示认可,但亦未予以否认。

何XX、郭XX为了证明**良村村委会发放其村民福利*遇等,向*院提交了如下材料:1、2012年11月21日良村村委会的《通*》。内容*:“火冲村:请各小组在统计*加《浈江*2013年*型农*合作医疗》的同时,请做好:(1)如已在单*参保的人员,请提供单*参保社保卡双*复印*;(2)村委并给予适当的补贴每人每年30元,请按时*真统计*,时*自2012年11月21日到28日时*交名单,各小组按时*”。该《通*》上盖**村村委会的公*。2、2013年5月29日良村村委会的《通*》。内容*要为该村委会组织村民到海*三亚或湖北XX参观学习**游,按户主户口本分配指标,每户1个名额,放弃指标该村委会不予补偿。该《通*》上盖**村村委会的公*。3、2013年1月15日良村村委会致各村小组经*组织成*的《公*及新年**》。主要内容*:2013年*节该村委会决议出分配方*,决定给各村小组经*组织成*分配福利,要求各村小组将领取人员的名单*核后*报给良村村委会并由各村小组长到村委会领取。该《公*及新年**》上盖**村村委会的公*。

良村村委会对何XX、郭XX提交的上述材料的质证意见为:与本案没有**性。

本院认为:良村村委会拒绝向*XX、郭XX发放该村委会集体经*组织成*待遇,因此,本案系侵害集体经*组织成*纠纷,原审判决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恰当,本院予以认同。根据本案各方*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辩,本案争议焦*是:何XX、郭XX主张**良村村委会向*XX、郭XX发放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待遇1430元【何XX、郭XX应*有*述中秋*福利300元(每人150元)、春节福利1000元(每人500元),何XX应*有*八妇女节福利100元,郭XX应*有2014年**合作医疗补贴30元】能*确认及应*由良村村委会发放的问题。

对于*XX、郭XX主张**放的上述村民福利*遇,良村村委会既未表示认可,但亦未予以否认,仅表示不应*村委会直接对村民发放福利*遇等,而应*村小组负责村民的相**利*放,结合生效的韶**浈江*人民政府韶*府复决(20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何XX、郭XX具备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享受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同等待遇的权*,及生效的韶**浈江*人民法*(2012)韶*法*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韶*法*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良村村委会向*XX、郭XX发放村民福利*遇和*XX、郭XX于*审提供的良村村委会于2012年11月21日、2013年5月29日的《通*》、2013年1月15日致各村小组经*组织成*的《公*及新年**》的内容*以证实良村村委会直接向*村小组村民发放福利*遇的事实,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事人陈*的事实,另一方*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判人员充*说明*询问后,其仍不明*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实的承认”及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发生法*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由于*XX、郭XX具备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享受坝厂村民小组集体经*组织成*同等待遇的权*,原审判决对何XX、郭XX主张**良村村委会发放福利*遇的项*及相**额予以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认定的事实和*用法*均正确。良村村委会的上诉主张*成*,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韶**浈江*十里亭镇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韩**

代理审判员  邓*华

代理审判员  邹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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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2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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