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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台州市X**有限公司、张X为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郑*,浙江**大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

被告台州市XXX有*公*,住所地台州市路*区蓬*镇浦*XX。

法*代表人应XX,执行董*。

委托代理人项XX,浙江*信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为,金**XX车*业主。

被告袁XX。

委托代理人施X,浙江XX律师。

被告余XX。

委托代理人王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XX。

原告王XX与被告台州市XXX有*公*(以下简*XXX)、张X为、袁XX、余XX产品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判,于2013年11月6日、2014年5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马X,被告台州市XXX有*公**委托代理人项XX、被告张X为、被告袁XX及其委托代理人施X、被告余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诉称,原告租住在被告余XX处,2013年4月29日凌*4时20分许,被告余XX房*发生火灾,造成*告在火灾中头面颈部及双*肢多处被烧伤,被送往金**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火灾发生后,经***公**防支*金**大队出具的金***火认字(2013)第000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被告袁XX停放在一楼大厅的立马*电动车*瓶正极出线短路*致。依据相***规定,被告XXX和*告张X为作为引起火灾电动车*生产商**售商,生产、销售存在缺陷产品,应*原告被火灾烧伤承担产品侵权*任;被告余XX作为出租房*的房*,未确保出租房*的消防安*,被告袁XX作为电动车*车*,未确保电动车*安*,也应*对原告因火灾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损失,残疾赔偿金、营养*、误工费、护理费、后*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3752.0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为证明*述事实,原告王XX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被告张X为个体工商*登记情况、被告XXX企业工商*记基本信息复印*各一份,证明*告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2、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宅事故发生在金**鞋塘办事处的余XX户以及火灾原因是被告袁XX电动车*电瓶正极出线短路*起;3、立马**品信息、收款凭证、客户档案售后*务,证明*告袁XX所有*立马*电动车*被告台州市XXX有*公**产和*告张X为经*的金**XX车*销售的;4、金**中心医院病历、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据、发票、收款收据,证明*告因火灾事故烧伤入院治疗的情况*医疗费*支*的情况;5、劳*合同及工资表,证明*告的工作情况*工资收入;6、交通**票,证明*因因本次火灾事故受伤治疗导致的交通**支*情况;7、火灾物证鉴定报告,证明*告身体受伤是由被告台州市XXX有*公**产的电动车*瓶正极出线短路*起火灾所致。原告身体收到损害的事实与被告生产的电动车*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8、司**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告身体受伤造成*伤残、误工、护理、营养、后*治疗费*况;9、病历记录本、医疗证明*、门诊费*清单,证明*告身体受伤后*治疗费*情况;10、护理费*款收据,证明*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支*情况;11、鉴定费*票,证明*告的鉴定费*支*情况。

被告XXX辩称,1、涉案电动车*实是本公**产,但涉案电动车*线短路*是产品缺陷,立马*动车*需负责任。电瓶出线短路*正极电线和*极连*,关**电池***,正负极短路*是质量缺陷,相***反而要求生产者提醒使用者蓄电池*能*路,电瓶正负极短路*能*安*不当造成*,也可能*使用不当造成*,本案电动车*告袁XX已经*用了一年*的时*,已经*了蓄电池*年*质保期,正极出现短路,最大可能*车*过大震动或浸水*原因造成,而非产品缺陷引起;2、造成*告受伤,被告袁XX和*XX有*错,应*其承担。原告与被告袁XX均居*在被告余XX家,被告袁XX将车*放在被告余XX出租房*,余XX不予阻止,人车*住,导致起火后*告受伤,两被告有*错应*担赔偿责任;3、原告医疗费*合理部分应*除,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高,后*治疗费*应*实际发生后*行主张。

为证明*述事实,被告XXX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用户手册一份,证明*电池*保修时*是一年,涉案的电动车*电池*经*过了一年*保修期;2、电动助力车*密封*酸蓄电池***准GB/T22199-2008,证明*池*安**要求中只包*蓄电池*得泄露、靠近明*时*应*炸、变形等安**定,对于*负极连*电线短路*没有*入安**定内,反而在使用时*注意事项*要求提醒用户在使用中蓄电池*得短路,结合产品质量法*46条规定,蓄电池*线短路*属于***准规定的不符*安**的范*,不是产品缺陷;3、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该专线勘验笔录中明*记载有*极出现断裂,断裂口处有**,正极电线短路*原因是电线断裂,断裂是在使用过程*因外物作用,或因老鼠等动物啃咬或因不当充*过程*电线拉落所造成*,不是产品缺陷。笔录可以证明*告余XX家*有*量租住户,这些住户将助力车、摩托车*停放在一楼大厅,同时*厅里还堆放有*XX家*的易*杂物,正是余XX和*住户没有*时*除火灾隐患才导致火灾烧到原告,因此被告袁XX、被告余XX对原告的损害后*存在过错。在笔录中被告袁XX及其妻子均表示电瓶充*是从*楼拉根电线进行充*,说明**时*在不按规范**电路***致电路*热,电线短路*危*。4、由被告XXX申*,经*院委托浙江*XX公**定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告生产的电瓶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多方*因结合的结果,应*原因力大小,在各被告间按照比例分摊责任。

被告张X为辩称,涉案电动车*负极短路*是质量缺陷。且该车*瓶已超过一年*保期,被告不存在任**错,要出线短路*就出线短路*,证明*告在安*电瓶时*没有*题的。

被告袁XX辩称,在火灾技术鉴定报告中有**,是电瓶出线正负极短路,被告认为这是产品缺陷造成*,火灾发生时*是在早上4点多,被告的电瓶车*时*有*充*,被告没有***错,请求法*依法*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被告张X为、被告袁XX,未向*院提交证据。

被告余XX辩称,依据侵权*任***费*保护法,原告产品责任**向*产者、销售者主张,作为房**告余XX主观上不存在任**过失和*错,不应*担责任。且被告也是本次事故中的受害者,产品侵权*致火灾的法*后*由其来承担,有*公*。对原告诉请中赔偿数额部分不合理的答辩意见,与被告XXX一致。

为证明*述事实,被告余XX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明,证明*案所涉房*确实属于*告余XX户,庄XX和*XX是夫妻;2、收款收据、整治验收统计*,证明*XX户房*是经*综合整治验收的,还花**60元*置了基本的消防设备。

经*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四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XXX、张X为质证后*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认定该证据不能*明*动车*身产品存在缺陷,被告袁XX、余XX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四被告质证后*无异议,但XXX认为要说明*是售后*务卡已经*明*电池*保修时*,最长时*是一年,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4,四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5,四被告质证后*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XXX认为该劳*合同只显示了事发前2个月原告的工资情况,应*以发生事故前12个月平*收入来计*原告收入情况,故该证据不能*映原告的劳*工资的情况,被告余XX认为依照中院人身损害赔偿解*,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不足以认定误工费*城标计*;证据6,四被告质证后*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费*中不合理的部分应*以扣除,具体由法*酌定,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被告XXX、张X为质证后*其真实性、合法*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容**议,认为该证据仅能*明*灾发生的原因而不能*明*案电动车*在产品缺陷,更不能*明*告受伤与产品缺陷之间的因果关*,被告袁XX、余XX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8,四被告质证后*无异议,但均认为该证据不能*明*告的后*治疗费,后*治疗费**实际产生的为准,误工费**按照农*计*,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9,四被告质证后*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认为后*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主张,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0,四被告质证后*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认为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时*应*包*在司**定意见确定的三个月护理时*之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1,四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对被告XXX提交的证据1,原告、被告袁XX、余XX质证后*其真实性、合法*无异议,但对其关*性有*议,认为不能*明*瓶本身不存在产品缺陷,被告张X为质证后*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张X为、袁XX、余XX质证后*无异议,原告质证后*其真实性、合法*无异议,但对其关*性有*议,认为蓄电池*国*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原告、被告袁XX、余XX质证后*其真实性、合法*无异议,但对其关*性有*议,原告认为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只能*明*个勘验过程,不能*明*他内容,被告袁XX认为询问笔录中有**讲到火灾当天其并没有*电瓶车*行充*只是放在那*,不存在任**错,被告余XX户认为其作为房**本次事故不存在任**错或过失,被告张X为质证后*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原告质证后*其三性无异议,但认为鉴定意见并未有*定性结论,也就是说鉴定结论不能*明*案电动车*否存在质量缺陷。被告袁XX、余XX质证后*其真实性、合法*无异议,但对其关*性有*议,认为首先本案实际涉案的电动车*经*失,专家*拿样车*出的鉴定结论是无法*为参照的,而且鉴定机构是在看完庭审笔录后*行鉴定的,其结论难免会有*定的倾向*,故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予以确认。

对被告余XX提交的证据1,原告及其他三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质证后*为,收款收据并没有*售方*盖*,对其真实性有*议,消防安**收应*消防部门作出,故对其真实性、合法*均有*议,被告XXX、张X为质证后*其真实性有*议,认为就算真实的情况*该组证据也仅能*明*XX购买了一些消防器材,履行了作为房*出租户的消防整治的要求,但不能*明*已经*到了防止火灾隐患,防止火灾进一步*大的管*义务,被告袁XX质证后*异议,对该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双**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

原告王XX租住在被告余XX位于***金**XX后*下村民房*层3号房*,该房*四层,一至三层为出租房,四层房**用。2013年4月29日凌*4时*,被告余XX房*发生火灾,造成*告在火灾中头面颈部及双*肢多处被烧伤,被送往金**中心医院治疗,住院40天,花**疗费29812.56元,经*定构成*级伤残,误工时*151天,护理时*3个月,营养**2个月。火灾发生后,经***公**防支*金**大队出具的金***火认字(2013)第000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被告袁XX停放在余XX房*一楼大厅的立马*电动车*瓶正极出线短路*致。涉案电动车*被告袁XX于2012年4月6日从*告张X为个体经*的金**XX车*购买,由被告XXX于2012年3月16日生产。事故发生时,被告余XX出租房*厅内停放有*力车*辆、涉案电动车*辆、三轮摩托车*辆,且堆放有*柜、泡沫箱等杂物,火灾发生后*力车、涉案电动车*木柜、泡沫箱都*到不同程*的烧毁破坏。经*院委托浙江*XX公**与涉案电动车*批次、同型号的电动车*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由于*轮电动车*烧较彻底,并且已经*失,引起两轮电动车*池*极出线短路*真正原因难以确认,但存在以下情况*可能*,1、电气线路*受损引起短路。导致电气线路*损并引起短路*原因不排除用户使用维护不当的问题,也不排除制造安*问题。2、外来火源引起短路。外来火源引起短路*原因不排除与两轮电动车*存放环境有*。”另查*,涉案电动车*告袁XX用于*常*下班*用。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任。”本案原告王XX在其租住的被告余XX房*火灾事故中受伤,经*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被告袁XX停放在余XX房*一楼大厅的立马*电动车*瓶正极出线短路*致。被告袁XX购买的立马*电动车*正常*内停放状态下发生燃烧,现无证据证明**燃烧是外界人为原因或袁XX使用不当所致,且该车*用仅1年**时*,便在正常*用情况*发生自燃,超出了使用者的合理期待和*危*的预防能*,可以表明*车*在危*人身、财产安**不合理危*,即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故被告XXX应*担产品责任。依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害的,被侵权*可以向*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售者追偿。”即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均有**任**承担者进行追偿的权*,被告张X为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应*担产品责任。被告袁XX作为涉案电动车*车*,现无证据证明*有*车*进行不当使用、不当维修,改变车*内部设计、结构的行为,故其对火灾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担赔偿责任。被告余XX作为出租房*房*,对其出租房*厅内车*的混乱停放,木柜、泡沫箱等易*物的随意摆放,未尽到妥善管*义务,且其出租房*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内的安**障义务,其对火灾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担相**赔偿责任。综合各方*事人的过错程*及原因力大小,对原告王XX的人身损害后*,本院酌定由被告XXX、被告张X为承担95%的赔偿责任,被告余XX承担5%的赔偿责任。

关**案的赔偿项*及数额,1、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4552元/年×20年×20%计*计58208元,符*事实与法*规定,本院予以支*;2、医疗费:原告主张*疗费*30612.56元,本院认为医疗费**正式票据记载的实际金*29812.56元**;3、误工费:原告主张*97.98元/日×151天+55.75元/天×40天计*计17024.48元,本院认为因为原告户籍*为农*,其未能*供受伤前1年*劳*合同及工资清单,故其误工费**农*居*标准55.75元/天×151天计*计8418.25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照100元/天×90天+4500元**,为13500元,本院认为护理费**100元/天×90天计*,计9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照30元/天×40天计*计1200元,符*事实与法*规定,本院予以支*;6、营养*:原告主张*照65.25元/天×(60天+40天)计*,计6525元,本院认为应*65.25元/天×60天计*,计3915元;7、交通*:交通**800元,以正式票据与相**定为准;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伤构成*级残疾,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神损害抚慰金**支*,综合考虑本案的损害事实和**、各方*过错程*等多种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其中由被告XXX、被告张X为赔偿7000元,由被告余XX赔偿1000元;9、后*治疗费:因目前无法*定,可待实际发生后*行主张;10、鉴定费:原告自行委托鉴定费2320元,以票据为准。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十条,《中华*民共和**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台州市XXX有*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王XX残疾赔偿金58208元、医疗费29812.56元、误工费8418.25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3915元、交通*800元、鉴定费2320元,共计113673.81元*95%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计*民币114990.12元。

二、由被告张X为对上述款项*担连*赔偿责任。

三、由被告余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王XX残疾赔偿金58208元、医疗费29812.56元、误工费8418.25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3915元、交通*800元、鉴定费2320元,共计113673.81元*5%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计*民币6683.69元。

四、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887元,鉴定费35000元,共计36887元,

由原告王XX负担600元,由被告台州市XXX有*公*、被告张X为负担35637元,由被告余XX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金**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王*

书 记 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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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7 16:00:00

审理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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