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机关***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男,1972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程*初中,无业,户籍*在地为贵州省印**新寨乡龙*XX。因本案于2006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永,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XX,男,1962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程*小学,无业,户籍*在地为贵州省思南县孙**镇中塆组。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广****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XX(自报),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文*程*小学,无业,住贵州省思南县XX。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程*初中,无业,户籍*在地为重庆江*市油溪镇建新路239号1幢1单XX6-2。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向*某(自报,冒名向*菊),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文*程*小学,无业,住湖北省来凤*XX。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日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XX,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程*小学,无业,户籍*在地为重庆江*市石*XX1-1。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日被逮捕。2008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代某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程*小学,无业,户籍*在地为贵州省思南县孙**镇黄**沙XX。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日被逮捕。2008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XX(自报),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文*程*小学,无业,户籍*在地为贵州省思南县XX。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日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XX,男,1974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程*小学,无业,户籍*在地为重庆江*市石*XX。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日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审。
广**东*市中级人民法*审理广**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X犯抢劫罪、强*罪、原审被告人黎XX、田XX、刘XX犯抢劫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向*某、王XX、代某某、张XX、曹XX犯诈骗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某、郭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00七年*月九日作出(2007)东*法*一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XX、黎XX、田XX、刘XX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分别*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没有*诉,已发生法*效力。本院依法*成*议庭,不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龙、骆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XX及其辩护人张*永、上诉人黎XX及其辩护人邓**、杨*、上诉人田XX及其辩护人张XX、上诉人刘XX、原审被告人向*某、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XX、田XX、黎XX、刘XX、向*某、王XX、代某某、张XX、曹XX伙同黎XX、黎XX、“小X”、“六指”、“三毛”、代某兵(后*人另案处理)等人,时*时*,窜至东*市塘厦XX、清溪镇、凤XX、虎门镇等地,采取由部分被告人假装掉钱,同案人捡“钱”后*被害人共同分钱*为诱饵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骗、抢劫犯罪。其中被告人赵XX还多次在抢劫过程*强*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强*犯罪事实
(一)2003年1月14日8时*,被告人赵XX伙同黎XX、黎XX携带一包*钱,骑自行车*至东*市XX伺机诈骗。当被害人吴XX路*该处时,黎XX、黎XX假装掉钱,赵XX假装捡钱,并以一起分钱*诱饵,将吴*至清溪镇鹏程**五水*对面山*。赵XX等人以查*吴XX有*捡到钱*由,强*拿走吴*金200元**国XX银行存折一本、戒指一枚,并以查**由要求吴*出存折密码,吴*绝,赵X强*与吴*生性行为。后*人胁迫吴*出存折密码,取走吴X折里的500元,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二)2003年8月16日7时*,被告人赵XX从**市塘厦XX莆心湖村商*街鸿通*路*强*将被害人汤X带至东*市塘厦XX莆心湖村鹅颈岭荔枝园内,抢走汤*金280元*XXXV998型手机一部(价值约1000元)、戒指一枚(价值约400元),接着以恐吓胁迫的方*,强*与汤*生性行为,后*离现场。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三)2006年2月12日12时*,被告人赵XX、刘XX伙同“小X”携带一包*钱,骑自行车*至东*市塘厦XX莆心湖路**机诈骗。当被害人尚X利**该处时,刘XX假装掉钱,赵XX假装捡钱,并以一起分钱*诱饵,将尚*至塘厦XX石**XX对面山*的荔枝园内。期间,刘XX在山*望风,赵XX和“小X”在山*抢走尚X利*金700元*XXX3120型手机一部(价值700元),接着赵*恐吓胁迫方*,强*与尚*生性行为。后*XX等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物三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四)2006年6月24日11时*,被告人赵XX、田XX携带一包*钱,骑自行车*至东*市塘厦XX东*公**电局门口附近路**机诈骗。当被害人罗X路*该处时,田XX假装掉钱,赵XX假装捡钱,并以一起分钱*诱饵,将罗*至塘厦XX凤*XX头上,田*随到山*。后*X识破骗计*离开,赵、田*人拉住罗*合力将罗X倒在地,罗*命反抗,赵X掐住罗*脖子约两三分钟,又用手按住罗*头部往地上撞击直至罗*再动弹,接着赵X下罗*裤子连*内裤,用裤腿在罗*脖子上系了几圈。赵、田*人抢走罗X现金100余**XXX翻盖*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田*手机卖得20元,所得赃款二人均分。2006年11月14日,罗X的尸骨被人发现。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被告人赵XX、田XX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某、郭XX的经*损失计**亡赔偿金101595.60元、丧葬费14012.50元、误工费1814.05元,共计*民币117422.15元。
(五)2006年10月12日7时*,被告人黎XX、刘XX携带一叠假钱,骑自行车*至东*市凤XX油甘*村农*银行附近伺机诈骗。当被害人王X花**该处时,黎XX假装掉钱,刘XX假装捡钱,并以一起分钱*诱饵,将王*至凤XX油甘*盛*电子厂后*山*上,黎*随到山*。后*X花*破骗计*肯交出身上财物,黎XX便将王*倒在地并掐住王*脖子,并用王*单*挂包*带勒住王*脖子致使王*息死亡,刘XX将王*裤子脱掉扔到山*下。黎、刘*人抢走王X花*金400元***市XX存折一本后,逃离现场,并到凤XX德岭农*信用社取走王*折里的1300元,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破案后,赃款未能*回。经**鉴定,被害人王X花*被他人扼颈、捂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诈骗犯罪事实
(一)2006年10月5日8时*,被告人田XX、向*某伙同“六指”以掉钱*钱**实施*骗,由田、“六指”掉钱,向*钱,在东*市清溪镇三中红*灯左*路**取被害人杨*中国*设银行卡一张*XXX6108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后*XX等人逃离现场,并持杨*的银行卡在塘厦XX农*信用社柜员机支*了5000元,在塘厦XX天和XX内富XX消费*8909元,在塘厦XX大新XX消费*1055元,之后*将购买的首饰以7500元*掉,并将杨*手机卖掉,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二)2006年10月27日8时*,被告人王XX、代某某伙同“三毛”以掉钱*钱**实施*骗,由王*钱,代捡钱,“三毛”望风,在东*市塘厦XX石*布华*手袋厂门口附近路**取被害人陈*余*国*行卡一张*XXX8250型手机一部(价值约900元)。后*XX等人逃离现场,并持陈*余*银行卡在塘厦XX农*信用社柜员机支*了3400元,在塘厦XX天荣*货消费*83.3元,并将陈*手机卖得100元,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三)2006年11月6日12时*,被告人黎XX、刘XX、张XX伙同代某兵以掉钱*钱**实施*骗,由张*钱,刘*钱,张、黎*问,代望风,在东*市XX旁农*银行附近路**取被害人汪XX中国**银行卡两张*XXX191型手机一部(价值约500元)。后*XX等人逃离现场,并持汪XX的两张*行卡在XX银行柜员机支*了600元*5000元,在XXX首饰店消费*12920元,之后*将购买的首饰以8000余**掉,并将汪*手机卖得62元,所得赃款四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四)2006年11月30日8时*,被告人向*某、王XX、代某某、曹XX以掉钱*钱**实施*骗,由王*钱,向*钱,王、代询问,曹XX,在东*市虎门镇北栅大宁XX对面农*信用合作社路**取被害人刘XX现金1600元***信用社提款卡一张、XXX6230型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后**某等人逃离现场,并持刘XX的银行卡在XXX支*了5700元,所得赃款物四人共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XX参与抢劫犯罪四宗,直接动手致一人死亡,涉案金*3900元,实施**犯罪三宗;被告人田XX参与抢劫犯罪一宗,致一人死亡,涉案金*120元,参与诈骗犯罪一宗,涉案金*15764元;被告人黎XX参与抢劫犯罪一宗,直接动手致一人死亡,涉案金*1700元,参与诈骗犯罪一宗,涉案金*19020元;被告人刘XX参与抢劫犯罪一宗,致一人死亡,涉案金*1700元,参与诈骗犯罪二宗,涉案金*20420元;被告人向*某参与诈骗犯罪二宗,涉案金*24464元;被告人王XX参与诈骗犯罪二宗,涉案金*13083.3元;被告人代某某参与诈骗犯罪二宗,涉案金*13083.3元;被告人张XX参与诈骗犯罪一宗,涉案金*19020元;被告人曹XX参与诈骗犯罪一宗,涉案金*87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人证言、现场勘查*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抓获经*、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XX、田XX、黎XX、刘XX无视国*,以非法*有*目的,以暴*胁迫方**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劫罪;其中,被告人赵XX属多次抢劫,并与被告人黎XX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直接动手致一人死亡,情节后*严*,依法**严*。被告人赵XX还在抢劫过程*强*女被害人多人,其行为又已构成**罪。被告人田XX、黎XX、刘XX、向*某、王XX、代某某、张XX、曹XX以非法*有*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罪。被告人赵XX、田XX、黎XX、刘XX、向*某、王XX、代某某、张XX在其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曹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依法***处罚。被告人田XX归*后,协助司**关*捕其他被告人,有*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处罚。被告人黎XX、刘XX在因抢劫犯罪归*后**动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所犯的诈骗犯罪事实予以从*处罚。对被告人赵XX、田XX、黎XX、刘XX依法**罪并罚。
被告人赵XX、田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某、郭XX造成*经*损失,依法**赔偿。被告人赵XX、田XX的共同抢劫犯罪行为是共同侵权*为,依法**承担连*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并参照《广**2007年*人身损害赔偿计*标准》之规定,作出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赵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犯强*罪,判处有*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
二、被告人黎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
三、被告人田X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年,并处罚金*民币25000元。
四、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年,并处罚金*民币35000元。
五、被告人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30000元。
六、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20000元。
七、被告人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20000元。
八、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20000元。
九、被告人曹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10000元。
十、被告人赵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某、郭XX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田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某、郭XX人民币57422.15元。上述两被告人对117422.15元*赔偿总额承担连*赔偿责任。(本项*偿款限于*决生效后*个月内付清)。
十一、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某、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二、随案移送被告人赵XX的人民币100元*抵赔偿款,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某、郭XX。
上诉人赵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上诉人赵XX主观上是以捡钱*诱饵进行诈骗,而不是有*织的抢劫。对于*害人罗X的死亡,上诉人赵XX也只存在过失,而不存在故意。2、上诉人赵XX在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过程*,被害人是为了多分得钱*而自愿与上诉人赵XX发生性行为,上诉人赵XX未使用致人伤害的暴*手段,未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一步*伤害。3、上诉人赵XX归*后**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罪表现,上诉要求从*处罚。
上诉人黎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上诉人黎XX在抢劫被害人王X花*共同犯罪中只是用手掐被害人的脖子,并把被害人的单*挂包*缠绕在被害人的脖子上,但没有*单*挂包*勒被害人的脖子,主观上没有*被害人死亡的故意,造成*害人的死亡属于*失。2、上诉人黎XX在抢劫犯罪中手段*是特别*忍,主观恶性不是极端恶劣,尚*达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程*。3、上诉人黎XX在归*后*实供述自己和*人抢劫犯罪的事实,而且自首了诈骗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上诉要求从*处罚。4、上诉人黎XX能*举同案人田XX涉嫌致人死亡一案和*举同仓死刑犯周XX密谋脱逃的情况。
上诉人田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上诉人田XX主观上是以诈骗为目的而不是想去抢劫,在对被害人罗X实施*罪的过程*,上诉人田XX只是在上诉人赵XX将被害人掐晕后,帮忙把被害人抬到树下面,没有*与掐被害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2、上诉人田XX归*后*罪态度较好,且有*大立功表现,上诉要求从*处罚。
上诉人刘XX上诉称:其原本只是想跟随上诉人黎XX等人实施*骗犯罪,估计*到上诉人黎XX在被被害人王X花*破骗计**动手伤害被害人。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一切行动均听命于*诉人黎XX,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要求从*处罚。
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理查*:上诉人赵XX、田XX、黎XX、刘XX、原审被告人向*某、王XX、代某某、张XX、曹XX等人因是同乡或朋友关*而相*认识。2003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上诉人赵XX、田XX、黎XX、刘XX、原审被告人向*某、王XX、代某某、张XX、曹XX伙同黎XX、黎XX、“小X”、“六指”、“三毛”、代某兵(后*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时*时*,在东*市塘厦XX、清溪镇、凤XX、虎门镇等地,采取由部分上诉人和*审被告人假装掉钱,同案人捡“钱”后*与被害人共同分钱*为诱饵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骗、抢劫犯罪。其中上诉人赵XX还多次在抢劫过程*以“证明*被害人是朋友关*”等为由强*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强*犯罪事实
(一)2006年6月24日11时*,上诉人赵XX、田XX携带一包*钱,骑自行车*东*市塘厦XX东*公**电局门口附近路**机诈骗。当被害人罗X(女,殁年22岁,江*省吉**人)路*该处时,田XX假装掉钱,赵XX假装捡钱,并以一起分钱*诱饵,将罗*至塘厦XX凤*XX头上,田*随到山*。后*X识破骗计*离开,赵、田*人拉住罗*合力将罗X倒在地,罗*命反抗,赵X掐住罗*脖子约两三分钟,又用手按住罗*头部往地上撞击直至罗*再动弹,接着赵X下罗*裤子连*内裤,用裤腿在罗*脖子上系了几圈。赵、田*人抢走罗X现金100余**XXX翻盖*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田*手机卖得20元,所得赃款二人均分。2006年11月14日,罗X的尸骨被人发现。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上述事实,有*列经*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略。
(二)2006年10月12日7时*,上诉人黎XX、刘XX携带一叠假钱,骑自行车*至东*市凤XX油甘*村农*银行附近伺机诈骗。当被害人王X花(女,殁年42岁,四川省华*市人)路*该处时,黎XX假装掉钱,刘XX假装捡钱,并以一起分钱*诱饵,将王*至凤XX油甘*盛*电子厂后*山*上,黎*随到山*。后*X花*破骗计*肯交出身上财物,黎XX便将王*倒在地并掐住王*脖子,并用王*单*挂包*带勒住王*脖子致使王*息死亡,刘XX将王*裤子脱掉扔到山*下。黎、刘*人抢走王X花*金400元***市XX存折一本(账号:200100XXXX0982)后,逃离现场,并到凤XX德岭农*信用社取走王*折里的1300元,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破案后,赃款未能*回。经**鉴定,被害人王X花*被他人扼颈、捂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列经*审、二审法*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略。
(三)2003年1月14日8时*,上诉人赵XX伙同黎XX、黎XX携带一包*钱,骑自行车*东*市XX伺机诈骗。当被害人吴XX路*该处时,黎XX、黎XX假装掉钱,赵XX假装捡钱,并以一起分钱*诱饵,将吴*至清溪镇鹏程**五水*对面山*。赵XX等人以查*吴XX有*捡到钱*由,强*拿走吴*金200元**国XX银行存折一本(账号:20102XXXX2XXX)、戒指一枚,并以查**由要求吴*出存折密码,吴*绝,赵X强*与吴*生性行为。后*人胁迫吴*出存折密码,取走吴X折里的500元,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上述事实,有*列经*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略。
(四)2003年8月16日7时*,上诉人赵XX从**市塘厦XX莆心湖村商*街鸿通*路*强*将被害人汤X带到东*市塘厦XX莆心湖村鹅颈岭荔枝园内,抢走汤*金280元*XXXV998型手机一部(价值约1000元)、戒指一枚(价值约400元),接着以“若反抗就杀死”等恐吓胁迫的方*,强*与汤*生性行为,后*离现场。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上述事实,有*列经*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略。
(五)2006年2月12日12时*,上诉人赵XX、刘XX伙同“小X”携带一包*钱,骑自行车*东*市塘厦XX莆心湖路**机诈骗。当被害人尚X利**该处时,刘XX假装掉钱,赵XX假装捡钱,并以一起分钱*诱饵,将尚*至塘厦XX石**XX对面山*的荔枝园内。期间,刘XX在山*望风,赵XX和“小X”在山*抢走尚X利*金700元*XXX3120型手机一部(价值700元),接着赵*“若喊叫就杀死”等恐吓胁迫方*,强*与尚*生性行为。后*XX等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物三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上述事实,有*列经*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略。
二、诈骗犯罪事实
(一)2006年10月5日8时*,上诉人田XX、原审被告人向*某伙同“六指”以掉钱*钱**实施*骗,由田、“六指”掉钱,向*钱,在东*市清溪镇三中红*灯左*路**取被害人杨*中国*设银行卡一张(卡号:4XXX)和XXX6108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后*XX等人逃离现场,并持杨*的银行卡在塘厦XX农*信用社柜员机支*了5000元,在塘厦XX天和XX内富XX消费*8909元,在塘厦XX大新XX消费*1055元,之后*将购买的首饰以7500元*掉,并将杨*手机卖掉,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上述事实,有*列经*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略。
(二)2006年10月27日8时*,原审被告人王XX、代某某伙同“三毛”以掉钱*钱**实施*骗,由王*钱,代捡钱,“三毛”望风,在东*市塘厦XX石*布华*手袋厂门口附近路**取被害人陈*余*国*行卡一张(卡号:45635175XXXX29885)和XXX8250型手机一部(价值约900元)。后*XX等人逃离现场,并持陈*余*银行卡在塘厦XX农*信用社柜员机支*了3400元,在塘厦XX天荣*货消费*83.3元,并将陈*手机卖得100元,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上述事实,有*列经*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略。
(三)2006年11月6日12时*,上诉人黎XX、刘XX、原审被告人张XX伙同代某兵以掉钱*钱**实施*骗,由张*钱,刘*钱,张、黎*问,代望风,在东*市XX旁农*银行附近路**取被害人汪XX中国**银行卡两张(其中一张*号:955998177XXXX1217)和XXX191型手机一部(价值约500元)。后*XX等人逃离现场,并持汪XX的两张*行卡在XX银行柜员机支*了600元*5000元,在XXX首饰店消费*12920元,之后*将购买的首饰以8000余**掉,并将汪*手机卖得62元,所得赃款四人均分。破案后,赃款物未能*回。
上述事实,有*列经*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略。
对于*诉人赵XX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1、上诉人赵XX在实施*罪过程*,先是以捡钱*诱饵进行诈骗,当其犯罪意图被被害人识破后,上诉人赵XX即对被害人采取暴*胁迫等手段*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劫罪。在抢劫被害人罗X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赵XX对被害人罗X实施*掐颈、用手按住被害人的头部撞击地面、用裤子缠绕被害人的脖子等暴*行为,故被害人罗X死亡的结果是上诉人赵XX直接实施*劫暴*行为所致,上诉人赵XX上诉提出其对于*害人罗X的死亡只存在过失而不是故意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2、上诉人赵XX采用暴*胁迫的手段**多名女被害人的事实,有*害人吴X某、汤X、尚X某的陈*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刘XX的供述、法*学DNA检验鉴定结论、现场勘查*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赵XX上诉提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3、上诉人赵XX虽然归*后**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上诉人赵XX多次实施*劫犯罪并致一人死亡,强*妇女多人,犯罪情节和**极其严*,社会危*性极大,依法**判处死刑,上诉人赵XX上诉要求从*处罚,不予采纳。
上诉人黎XX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1、上诉人黎XX以暴*胁迫的手段*劫被害人王X花*致其死亡的事实,有*XX、曾XX、陈XX、谢XX、侯XX、赵XX、李XX、王XX、唐XX等多名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录及现场照片、在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的衣物、手袋等物证、法*学鉴定结论、银行储*对账单*书证、上诉人黎XX和*审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相*印*,足以证实上诉人黎XX在抢劫被害人王X花*犯罪中,为了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掐住王X花*脖子,并用王*单*挂包*勒住王X花*脖子致王*息死亡的事实。故被害人王X花*亡的结果是上诉人黎XX直接实施*劫暴*行为所致,上诉人黎XX上诉提出被害人王X花*死亡属于*失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2、上诉人黎XX采用暴*手段*取他人的财物,并在抢劫犯罪中直接致被害人王X花*亡,犯罪情节和**极其严*,社会危*性极大,原审判决依法*处其死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黎XX上诉提出其犯罪手段*是特别*忍、主观恶性不是极端恶劣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3、上诉人黎XX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后,能*首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原审判决已依法*上诉人黎XX所犯的诈骗罪予以从*处罚。上诉人黎XX上诉要求对其犯抢劫罪予以从*处罚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4、关**诉人黎XX检举同案人田XX涉嫌致人死亡一案的问题,上诉人黎XX于2007年10月在开庭审理时*同案人赵XX说了一句:田XX还涉嫌另一起命案(但并没有*及其他具体情况)。黎XX回东*市看守所后*向*管*民警李*林*映上述情况,并提出要求跟同案人田XX会面以闲聊方*套取有*值资料,管*民警当时**表明*符*监所管*条理而拒绝其要求。黎XX事后*没有*向**民警提及此事,更没有*面检举材料,致黎XX检举田XX致人死亡一事无法**。关**诉人黎XX检举同仓死刑犯周XX密谋脱逃的问题,上诉人黎XX曾*2007年11月向*管*民警罗**映:同仓死刑犯周XX伙同其他在押人员密谋脱逃。收到该情报后,东*市看守所领导高*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死刑犯周XX在仓内与其他在押人员聊天时*过如有*会就想逃跑,除此之外周XX并无其他言行。因此,上诉人黎XX上诉所提的检举情况***均不属实。
对于*诉人田XX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上诉人田XX伙同上诉人赵XX在实施*罪过程*,先是以捡钱*诱饵进行诈骗,当其犯罪意图被被害人罗X识破后,上诉人田XX伙同赵XX即对被害人罗X采取暴*胁迫等手段*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劫罪。在抢劫被害人罗X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田XX在被害人识破其骗计*备离开的时*拉住被害人,并与赵XX一起合力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在赵XX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并按住被害人的头部撞击地面致其死亡后,上诉人田XX与赵XX共同抢走被害人的财物,故上诉人田XX在抢劫被害人罗X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田XX上诉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2、原审判决鉴于*诉人田XX归*后*罪态度较好,且能*助公**关*获上诉人黎XX和*XX,有*大立功表现等具体情况,已依法*上诉人田XX予以从*处罚,上诉人田XX上诉再以此理由要求从*处罚,不予采纳。
对于*诉人刘XX的上诉意见,经*,上诉人刘XX伙同上诉人黎XX在实施*罪过程*,先是以捡钱*诱饵进行诈骗,当其骗计*被害人王X花*破后,上诉人黎XX即对被害人王X花*施*颈,上诉人刘XX脱下了被害人的裤子扔到别*,并抢走被害人的财物,上诉人刘XX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判决鉴于*诉人刘XX并非是致被害人王X花*亡的直接致害人等具体情况,对上诉人刘XX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刘XX上诉要求从*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在二审出庭履行职务时*出的意见,经*,检察人员认为上诉人赵XX、黎XX、田XX、刘XX以非法*有*目的,以暴*胁迫方**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劫罪、上诉人赵XX在抢劫过程*强*被害人多人,其行为又已构成**罪以及上诉人黎XX、田XX、刘XX、原审被告人向*某、王XX、代某某、张XX、曹XX以非法*有*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骗罪的理由成*,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黎XX、田XX、刘XX无视国***,以非法*有*目的,以暴*胁迫方**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劫罪。其中,上诉人赵XX属多次抢劫,并与上诉人黎XX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直接动手致一人死亡,情节和**严*,依法**惩处。上诉人赵XX还在抢劫过程*强*女被害人多人,其行为又已构成**罪。上诉人黎XX、田XX、刘XX、原审被告人向*某、王XX、代某某、张XX、曹XX以非法*有*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罪。上诉人赵XX、黎XX、田XX、刘XX、原审被告人向*某、王XX、代某某、张XX在其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对其所参与的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曹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依法***处罚。上诉人田XX归*后,协助司**关*捕其他被告人,有*大立功表现,依法*从*处罚。上诉人黎XX、刘XX在因抢劫犯罪归*后**动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所犯的诈骗犯罪事实予以从*处罚。对上诉人赵XX、黎XX、田XX、刘XX依法**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合法。上诉人赵XX、黎XX、田XX、刘XX上诉要求从*处罚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裁定。
本院维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2007)东*法*一初字第240号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赵XX死刑,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犯强*罪,判处有*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黎XX死刑,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的刑事裁定,依法*请最高*民法*核准。
审 判 长 龙*霞
审 判 员 李 毅
代理审判员 连*海
书 记 员 张 雯
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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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03-10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