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人员,住宁**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李**,宁**晟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银川忠心房*产开发有*公*,住所地宁**川市西夏*。
法*代表人孙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陈*,宁****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原告吴XX与被告银川忠心房*产开发有*公**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原告吴XX以双**行协商*由,于2014年6月3日向*院申*撤诉,撤回对被告银川忠心房*产开发有*公**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以双**行协商*由提出的撤诉申*,是在法*允许*范*内对自己的权**作的处分,符*法*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程
人民陪审员 徐*霞
人民陪审员 于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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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2 16:00:00
审理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