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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渭南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XX,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杰刚,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涛,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渭南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XX承担。

审判长 马 荣

审判员 孙兴盛

审判员 齐 锐

书记员 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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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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