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X,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刘*,重庆存志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龙**明*社区第四居*组。
负责人:吴XX,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女,1944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重庆弘*建筑工程**公*(组织机构代码736XXXX8666-5)。
法*代表人:邱XX,公***长。
被告:唐XX,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才,重庆泰升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卢X重庆市弘*建筑工程**公*、大足区龙**明*社区第四居*组、唐XX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于2014年11月14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卢X申*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卢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半收取为1728元,由原告卢X负担。
审判员 余X
书记员 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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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16:00:00
审理法院: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172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