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米XX,女,个体。
委托代理人程杰,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XX,男,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XX与被告蒲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米XX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全额退还原告米XX。
审 判 长 黄利梅
审 判 员 陆亚莉
人民陪审员 程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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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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