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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米XX与被告蒲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米XX,女,个体。

委托代理人程杰,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XX,男,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XX与被告蒲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米XX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全额退还原告米XX。

审 判 长  黄利梅

审 判 员  陆亚莉

人民陪审员  程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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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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