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XX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正明
审 判 员 黄天智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张XX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