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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与被告岳阳XX公司、岳阳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XX。

委托代理人贺XX,湖南XX律师。

被告岳阳市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西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阳市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大桥轻纺城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彦林,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邓XX与被告岳阳市XX公司、岳阳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XX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XX撤回对被告岳阳市XX公司、岳阳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邓XX承担。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李跃雄

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

书 记 员  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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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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