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XX。
委托代理人贺XX,湖南XX律师。
被告岳阳市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西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阳市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大桥轻纺城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彦林,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邓XX与被告岳阳市XX公司、岳阳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XX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XX撤回对被告岳阳市XX公司、岳阳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邓XX承担。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李跃雄
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
书 记 员 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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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