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山*XX公*,住所地平*山*新华*光明**段*城XX。
法*代表人陈X,系该公***。
委托代理人岳XX,系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XX公*,住所地平*山*新华*光明**段*XX。
法*代表人柯XX,该公***。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平*山*XX公**门经*,住本市湛*区西苑路*西苑安**村28号楼5单XX。
委托代理人宁*建,河南炳东*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山*XX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华*人民法*于2009年4月1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新华*人民法*于2009年4月15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法*成*议庭,于2009年4月21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认定:原告平*山*XX公*(乙方)与被告平*山*XX公*(甲方)于2008年3月10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书1份,合同内容**如下:期限为1年:2008年3月10日至2009年3月9日。服务人数,甲方*用乙方*员共6名,服务费*,甲方*给乙方*务费*人每月750元,每月共计4500元。服务时*,全*候,服务区域范*,水*嘉园小区。乙方*责:1、实行大门口门卫*度和*部巡逻(内部巡逻由巡更系统监督*行)。2、根据文**范*区标准,按照家*区出入管*制度,检查*入小区的人员、车*、物品等,并做好登记,制止无关*员,车*进入小区,如收废品人员、小商*贩、闲杂人员等,维护并保持好小区正常*序。4、维持好责任*治安*序,及时*现制止各种违规、违法*为。6、落实安**范*施,发现安**患及时*告甲方,并予以处理。第十条,在合同有*期内,经*乙双**商*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可以变更或者解*本合同。第十一条,服务费*支*时*和**:甲方**月20日前以转帐形式向*方**上月的服务费,乙方*具发票。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3项,甲方*期支*服务管*费,须*照逾期天数向*方**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期三十天未按约定支*服务管*费*,乙方******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第5项,当乙方*员多次极不服从*方**,或因失职给甲方*成*严*后*时,甲方*****出解*合同,并追究乙方*员的责任。第十三条,甲方**照文**范*区标准建设小区,乙方*善管*,提高*务,争创“文**范*区”单*,创建平*“零发案”家*区,乙方*逐步**方*供完善的物业管*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双**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2008年6月份由于*区的业主李XX在小区内先后*失2辆自行车,业主李XX丢失1辆自行车、包*物业管*等原因,被告平*山*XX公***告平*山*XX公**映问题及物业保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告平*山*XX公**被告平*山*XX公**间产生了分歧及争执,在双**商*果的情况*,被告平*山*XX公**2008年8月1日按照双**签订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下发书面告知书,要求解*双**物业服务合同关*,又于2008年8月9日向*时***告平*山*XX公**水*嘉园小区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刘XX进行书面通*,负责人刘XX在场,并当面清点原告平*山*XX公**备的物品,且签字予以认可。由于*告平*山*XX公**被告平*山*XX公****存在争议,被告平*山*XX公**于2008年10月25日,在平*山*报刊登声明****物业服务合同。2009年1月7日原告平*山*XX公*,带领平*山*恒信公*处的公*员陈XX、孟XX向*告平*山*XX公**达(2009)平*证民字第14号、第15号公*书,公*内容*:解*合同通*书1份,工作纪*2份,在庭审中,被告平*山*XX公**予认可。原告平*山*XX公**为原告平*山*XX公**与被告平*山*XX公***物业服务合同,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诉至本院。
原审认为:原告平*山*XX公**被告平*山*XX公**物业管*服务上双**生争执和*盾,被告平*山*XX公**照双**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于2008年8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原告平*山*XX公**求解*双**业服务关*,又于2008年8月9日向*被告平*山*XX公**水*嘉园小区物业服务的原告方*作负责人刘XX送达了书面通*,负责人刘XX签字认可,遂后,并将配用的物品进行了清点。说明*2008年8月9日开始,原、被告物业合同已解*,故原告要求被告支*2008年8月9日之后*服务费,理由不足。经**,被告平*山*XX公**支*原告平*山*XX公*2008年7月10日至2008年8月9日期间的服务费4500元*实,应*支*。但被告平*山*XX公**行为已构成*约,应*担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8月9日间的违约责任。按照原、被告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3项*规定,被告应**违约金1620元。原告平*山*XX公**审中称,刘XX不是原告平*山*XX公**到水*嘉园小区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查*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一、被告平*山*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告平*山*XX公***服务费4500元,并支*违约金1620元。二、驳回原告平*山*XX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元,被告平*山*XX公**担50元,原告平*山*XX公**担101元。
平*山*XX公**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平*山*XX公**具备单***合同的条件,虽然合同第十二条第5项*定,当乙方*员多次极不服从*方**,或因失职给甲方*成*严*后*时,甲方*****出解*合同,并追究乙方*员的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平*山*XX公**无充*证据证明**上事实的存在。被上诉人平*山*XX公**没有*行解*合同的法*手续。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7日上诉人平*山*XX公**直在为被上诉人平*山*XX公**供服务。原审法*认为双**物业合同已经**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依法*判。被上诉人平*山*XX公**称:上诉人平*山*XX公**保安*员不服管*,致使业主业主李XX的自行车*失,业主李XX自行车**两辆,业主地下室的物品丢失,有*猫眼丢失,有*猫眼被堵*给业主造成*极大的损失。业主报案后***关**了备案,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有***合同。在解*合同时*们是按法*程*进行的,向*诉人送达了告知书,在平*山*报进行了公*,双**对物品进行了清点和***续的交接。2008年8月9日以后*诉人的物业人员就离开了水*嘉园小区,我公**行安*人员进入了水*嘉园小区。上诉人称在水*嘉园小区一直服务到2009年1月7日是根本不存在的。上诉人上诉是无理狡辩,原审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维持原审法*判决。
经*理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平*山*XX公**平*山*XX公**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示,应*有*合同。由于**山*XX公**有*照合同约定尽到管*责任,致使水*嘉园小区业主的物品被盗和*失,给业主造成*一定的损失,业主向***关*案也足以证明**嘉园小区存在一定的管*问题。2008年8月1日平*山*XX公**书面形式通*平*山*XX公***双**物业服务合同。2008年8月9日平*山*XX公****山*XX公***嘉园小区物业服务方*工作负责人刘XX送达了书面通*书,刘XX在通*书上签字认可,并对物品进行了清点和*接,说明***行了解*合同的相**续,符*合同约定,现平*山*XX公**诉称平*山*XX公***合同不符*解*条件理由不足,上诉人平*山*XX公**有*据能*证明*公**水*嘉园小区服务至2009年1月7日,因此,服务费*不应**到2009年1月7日。上诉人平*山*XX公**上诉理由不能**,本院不予支*。原审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元,由上诉人平*山*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梁XX
审 判 员 何 海 滨
审 判 员 李 新 保
书 记 员 杜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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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05-24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