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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与贾X、杨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XX。

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

被告杨XX。

被告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贾X、杨XX、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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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曲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6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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