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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吕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X,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XX律师。

被告吕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吕X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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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曲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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