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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诉郭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03号

申请人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郭XX,*出生,汉族。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与被申请人郭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XX公司表示同意按裁决书履行,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表示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411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上海XX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上海XX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黄XX

书 记 员  徐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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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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