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淮安*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个体经*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淮安*公**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江**海*律师*务所律师。
江**淮安*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公*,被告人夏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江**淮安*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夏X因无力归*其名下的中国*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37)透支*100000元,遂联系以前曾*其垫还过透支*的王X帮忙,王X找被害人朱X帮忙还款。当天下午,被害人朱X在淮安*清河区万*XX利*网银向*信用卡转钱,朱X先转入1000元*刷出325元,在确定该卡可以正常*用后,朱X又转入50000元,被告人夏X通*捆绑该卡的手机提醒短信,得知卡上转进50000元*,遂将该卡的主卡挂失,朱X随后*向*卡内转入49000元。扣除被朱X刷出的325元,被害人朱X共向*X名下的这张*用卡转入人民币99675元。被告人夏X随即携其妻一起离开淮安,把其中与王X联系的手机卡扔掉,并利*其诈骗使用的信用卡的副卡将该信用卡的钱*出归*使用。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夏X得知公**关*对其立案侦查,遂于*日到公**关*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机关*供相**据,认为被告人夏X以非法*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X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决。
被告人夏X当庭对公*机关*控不表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X具有*首、全*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偶犯、初犯等从*、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减轻处罚,从*量刑。
经*理查*:2013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夏X因无力归*其名下的中国*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37)透支*100000元,遂联系以前曾*其垫还过透支*的王X帮忙,王X找被害人朱X帮忙还款。当天下午,被害人朱X在淮安*清河区万*XX利*网银向*信用卡转钱,朱X先转入1000元*刷出325元,在确定该卡可以正常*用后,朱X又转入50000元,被告人夏X通*捆绑该卡的手机提醒短信,得知卡上转进50000元*,遂将该卡的主卡挂失,朱X随后*向*卡内转入49000元。扣除被朱X刷出的325元,被害人朱X共向*X名下的这张*用卡转入人民币99675元。被告人夏X随即将其经*的绿豆饼店关*,携其妻一起离开淮安,把其中与王X联系的手机卡扔掉,并继续使用该信用卡的副卡。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夏X得知公**关*对其立案侦查,遂于*日到公**关*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被害人全*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告人夏X庭前供述,被害人朱X陈*,证人王X、董X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指认照片,谅解*,公**关*发破案及抓获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以非法*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骗罪。公*机关*控罪名成*,本院予以支*。被告人夏X犯罪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以减轻处罚;退赔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安*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XX
审 判 员 吴*玲
人民陪审员 董 涛
书 记 员 周XX
附:相***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者没收财产。本法*有*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下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的人、怀*的妇女和*满*十五周*的人,应*宣*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罪表现;(三)没有*犯罪的危*;(四)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下,但是不能*于*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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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16:00:00
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