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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xx等与华xx有限公司北京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祖XX,女,1984年9月6日出生。

原告陈XX,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

原告陈XX,男,2008年3月27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XX律师。

被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XX。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XX,女,1982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祖XX、陈XX、陈XX与被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祖XX、陈XX、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祖XX、陈XX、陈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文川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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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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