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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贪污罪,李XX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文水县南武乡北XX人,原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进军、白XX,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字(2013)第66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贪污罪、受贿罪,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XX不报,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

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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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5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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