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
法*代表人孙X,经*。
委托代理人王*、李*,江**远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被告范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2013年5月2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撤诉系依法*使诉讼权*,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65元,由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担。
代理审判员 潘*君
书 记 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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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9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标 的:6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