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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金陵交运集团南京浦口**有限公司与范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

法*代表人孙X,经*。

委托代理人王*、李*,江**远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被告范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2013年5月2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撤诉系依法*使诉讼权*,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65元,由原告江***交运集团南京浦*客运有*公**担。

代理审判员  潘*君

书 记 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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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9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标      的:6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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