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X,男,满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中XX。
委托代理人廖XX、林中华,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XX,女,汉族,1960年11月5日出生,住罗定市。
第三人唐XX(曾用名唐XX),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第三人金高升,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诉被告谭XX、第三人唐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谭XX没有提出反诉,原告杜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撤诉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杜X负担。
审 判 长 林 燕
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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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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