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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XX公司诉罗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津市市XX公司,住所地津市市XX。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裕林,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津市市XX公司诉被告罗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津市市XX公司以与被告罗XX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津市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津市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津市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XX

书记员  冯XX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津民二初字第45号

原告津市市XX公司,住所地津市市XX。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裕林,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绿河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津市市XX公司诉被告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津市市XX公司以与被告刘XX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津市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津市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津市市XX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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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邓XX

书记员冯X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民二初字第140号

原告张XX,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澧县澧阳镇护城居委会。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津市市XX。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胥XX,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会主席,住津市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湖南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以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审判员邓XX

书记员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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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津市市人民法院

标      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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