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金XX。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枝江市XX。
负责人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路XX、宜昌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金XX承担。
审判员 黄亚州
书记员 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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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