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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与路XX、宜昌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枝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金XX。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枝江市XX。

负责人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路XX、宜昌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金XX承担。

审判员  黄亚州

书记员  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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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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