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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杨X、宜昌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

被告宜昌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杨X、宜昌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X、宜昌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杨X、宜昌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易XX

书记员  舒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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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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