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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李XX与胡XX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罗市村村委会。

负责人曹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李XX、李XX与被告胡XX、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罗市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李XX、李XX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李XX、李XX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李XX、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595元,由原告李XX、李XX、李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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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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