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市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XX,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白*市公**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甘*金*诚律师*务所律师。
白*市白*区人民检察院以白*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XX犯诈骗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并组成*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市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XX出庭支*公*,被告人连XX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
1、2012年9月,被告人连XX向*XX谎称可通*朋友帮王XX安*工作,在取得王XX的信任*,先后*次以安*工作为由骗取王XX现金*计15000元,挥霍。2013年8月,经*XX多次催要后,被告人连XX退还王XX现金15000元。
2、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连XX向*XX谎称其朋友可以帮李XX的儿子及李XX儿子的女朋友安*工作,在取得李XX的信任*,先后*次以安*工作为由骗取李XX现金*计50000元,挥霍。破案后*回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3、2013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连XX向*XX谎称其朋友可以帮刘XX的女儿调动工作,在取得刘XX的信任*,先后*次以调动工作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刘XX现金、实物等共计*值77963元,挥霍。破案后*回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连XX向***关*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在开庭审理过程*,被告人连XX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有*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户籍*明、接受证据清单、结算凭证、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转账凭证、POS机消费*根、收条、谅解*等,证人叶XX、韦XX、景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李XX、刘XX的陈*,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XX无视国*,以非法*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取公*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依法**惩处。公*机关*控被告人连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的罪名成*,本院予以支*;提出对连XX以诈骗罪判处三年*上五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第一起诈骗犯罪,被告人连XX在立案前向*害人全*退赔,且具有*首情节,对该起犯罪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连XX主动向***关*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或减轻处罚;到案后*极退赔被害人全*经*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连XX从*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连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首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全*经*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恳请法*对连XX从*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所处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省白*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胡*红
人民陪审员 郝XX
书 记 员 牛XX
附:据以裁判的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者没收财产。本法*有*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下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的人、怀*的妇女和*满*十五周*的人,应*宣*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罪表现;
(三)没有*犯罪的危*;
(四)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下,但是不能*于*个月。
有*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下,但是不能*于*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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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5 16:00:00
审理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