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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宁陵县张弓镇郭XX村民委员会要求被申请人郭XX失踪一案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陵县张弓镇郭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陵县XX郭XX村。

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村委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宗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XX,男,汉族,1940年7月25日出生,住址陵县XX。

申请人宁陵县张弓镇郭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XX村委)要求被申请人郭XX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2013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丁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XX村委称:被申请人郭XX系申请人的五保户供养人员,因被申请人于1993年10月份不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近10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郭XX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郭XX,男,汉族,1940年7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陵县张弓镇郭XX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1.02亩,系申请人郭XX村委的五保户供养人员。经宁陵县公安局张弓镇派出所证明被申请人郭XX于1993年10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24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郭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郭XX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郭XX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宁陵县张弓镇郭XX村民委员会代为耕种被申请人郭XX的承包地1.02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丁XX

书  记  员   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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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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