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XX单元2-4-2。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9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龙X
书记员 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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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44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